1)105.二十一条_铁血大军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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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报告大总统,外交总长曹汝霖求携日本公使求见。”小兵在门外高声禀报

  “有请。”袁世凯做了个深呼吸,后腰的疼痛稍稍减轻了些。

  李经羲微微躬身行礼,捧着手里的稿纸从侧门走了。片刻之后曹汝霖和日置益走了进来。

  “大日本帝国驻华公使面见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。”日置益向袁世凯行礼。

  “公使客气了。”袁世凯笑着问道:“上次我请公使代为转达的话,不知道送到没有?”

  日置益直起腰,双手奉上一份公文,说道:“这是大隈重信给您的公文。”日置益并没有回答袁世凯的问题,反而说道:“中日两国间,近来真意殊欠疏通,中国对日本举措既多有疑虑,且挟有无谓之误解。日本国民中的一部分,亦怀疑中国当局的诚意,常抱反感,加以第三者挑拨中伤,对两国邦交时肇意外之危险。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,则可证明日华亲,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。希望大总统对这份密函绝对保密,并尽速答复。”

  袁世凯打开公文一看,不由大惊失色。

  第一号

 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,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,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,兹以定条款如下:

 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,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,或其他关系,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、利益让与等项处分,概行承认。

 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,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,无论何项名目,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。

 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,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。

 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,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,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;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。

  第二号

 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,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,兹议定条款如下:

 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,将旅顺、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,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。

 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,或为耕作,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。

 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,任便居住往来,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。

 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,许与日该国臣民。至于拟开各矿,另行商订。

 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,关于左开各项,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:

  一、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,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。

  二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,由他国借款之时。

 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,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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